蔡拾贰:
    日前,因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00年至2001年与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的巨额资金往来等七项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我会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了行政处罚(详见我会证监罚字[200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对你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