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00年至2001年与广东科
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的巨额资金往来等七项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原《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我会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了行政处罚(详见我会
证监罚字[200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对你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
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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