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河池化工、中恒集团,要求返还国海证券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 近日,本公司与中恒集团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签署了《返还股权转让预付款协议书》,中恒集团将按照该协议规定按期返还股权预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签约方
    甲方:中恒集团
    乙方:桂东电力,即本公司
    一、甲方承诺具体的还款计划为:
    1、2006年9月30日前至少向乙方返还350万元。
    2、2006年12月31日前至少再向乙方返还650万元。
    3、如甲方在2006年12月31日前能够转让其持有的国海证券股权,则将转让所得价款的70%优先用于返还乙方股权转让预付款未返还部分;如甲方能够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国海证券股权全部转让并收到全部转让款,则甲方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股权转让预付款返还乙方。
    4、如甲方未能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返还乙方预付的3,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则甲方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预付款全部返还乙方。
    二、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足额返还乙方股权转让预付款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则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甲方的还款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5%股份(6,000万股)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等担保。如需转让其所持国海证券股份的,甲方必须事先告知乙方。
    四、本协议书为双方就返还股权转让预付款及其资金占用费和违约责任所达成的最终条款,如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后30日内,仍未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请求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或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甲方发出支付令,强制甲方履行其还款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方按本协议所确认的甲方所负债务履行义务。
    中恒集团将支付本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发生的10万元诉讼费,本公司在收到10万元诉讼费后的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