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停、复牌具体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7月1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7月17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13日、7月14日、7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13日9:30至7月1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常宁宫休闲山庄(西安市长安区正南五公里鱼包头村甲字一号)。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季民。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及列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2,520人,代表股份202,143,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34%。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7,672,866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有2,516人,代表股份24,470,835股,占公司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78,000股,占公司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437,316股,占公司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499人,代表股份23,655,519股,占公司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
    4、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领导等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详细内容见2006年6 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公告的《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稿)。
    1、投票表决情况:
    单位:股
- 代表股份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率
全体股东 202,143,701 198,425,883 3,684,538 33,280 98.16%
非关联股东 41,642,835 37,925,017 3,684,538 33,280 91.07%
其中:流通股 24,470,835 20,753,017 3,684,538 33,280 84.81%
非流通股 17,172,000 17,172,000 0 0 100.00%
流通股股东 24,470,835 20,753,017 3,684,538 33,280 84.81%
其中:现场投票 378,000 378,000 0 0 100.00%
委托董事会 437,316 437,316 0 0 100.00%
网络投票 23,655,519 19,937,701 3,684,538 33,280 84.28%
    其中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名称 持股情况(股) 表决情况
深圳市鼎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0,000 同意
吴建利 687,900 同意
曹玉华 500,021 同意
黄建华 441,770 同意
张震九 428,508 同意
陈建中 402,940 同意
杜海峰 374,000 同意
阮玉平 329,800 同意
许孟涛 311,000 反对
王艳红 299,800 同意
    2、表决结果:
    表决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冲冲、王正洋。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 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