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邓维捷诉交通、工商、建设三家银行及中国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日前由上海徐汇区法院正式受理。而“上海市民邓维捷诉跨行查询收费案”的代理律师吴冬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接到不少市民的来电,纷纷要求加入,进行集团诉讼。
“跨行查询收费案”主角邓维捷1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诉讼案中来。一个人面对一个垄断行业,她在心理上感到了不少压力。
吴冬表示,这种集团诉讼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集团诉讼的先例屈指可数。
集团诉讼是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颇具特色的一项诉讼制度。在集团诉讼中,个人作为原告并不仅仅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同类群体要求赔偿全部成员所受损害,并要求被告停止对社会公众的持续性的侵权行为。
吴冬说:“邓维捷诉跨行查询收费案虽然代表了一大批人的利益,但根据我国法律,诉讼主体必须是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人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邓维捷无法直接代表所有受同类损害的人提起诉讼。”
但是,吴冬仍然指出了此案成为集团诉讼的一种可能。
吴冬介绍说,这起“跨行查询收费案”要转为集团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有至少十名以上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与邓维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二是当事人持有至少是这三家银行之一的银行卡;三是至少在这三家银行之一的ATM机上进行过跨行查询。
借道集团诉讼才有机会
作为一名主攻商法、合同法的律师,吴冬曾经代理过十余起包含公益性质的诉讼案件,但这些案件以败诉告终居多。
而这些失败的案例,也让吴冬对这次的诉讼,更加倾向于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
“对侵权所依据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延伸的基础性法律审查。我们对跨行查询收费在个案中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但我们实际上更为关注银行、银联等垄断性行业产品定价方式普遍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这一点,如果案件不是通过集团诉讼进行,一般不会得到解决。”吴冬说。
在吴冬曾经接手并已胜诉的案件中,一些涉及规则或规定问题的解决也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2003年,吴冬代理了著名的“跑错机场案”。由于机票上没有用中文标明出发地为上海浦东机场,消费者杨女士误以为应在上海虹桥机场登机,结果延误了旅程。审理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决称,航空公司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对于是否应在机票上标明中文出发地,法院认为与原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案件处理范围。
“该案主审法官出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给国家民航总局发了一份司法建议,让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这已将问题的解决依托于法官与行政主管单位的善意,脱离了司法的范畴。”吴冬说。
而这次的跨行查询收费案,邓维捷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在诉讼中要求银行和银联停止侵害,取消跨行查询收费。
“停止侵害是这个案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但我对于法院能否认同这一请求没有把握。”对于这项公益性诉讼请求,案件代理人吴冬显得并无多大信心。
跨行查询收费牵涉面广,法院是否会对跨行查询收费的普遍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吴冬表示心中没底。他说:“在以往的同类公益诉讼中,我经常得到的劝告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合理意见。”
“由于有全国人大代表的上书和诉讼案引发的反响,央行、银监会已经介入到事件之中,跨行查询收费或会生变。但问题的解决到底是要通过行政手段还是通过司法手段,这是一个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亟需厘清。”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有西说。
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目前,当“跨行查询收费案”还没发展成集团诉讼时,它只能算公益诉讼。
尽管有消息称,央行、银监会已经开会讨论跨行查询收费事件,但吴冬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案件的进展并不感到乐观。他担心目前这起公益诉讼会再次成为私益诉讼。
“目前中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并不乐观。很多公益诉讼仅仅停留在新闻炒作的层次。”陈有西评价说。
“一个公益案件,无论是多么轰动一时,如果法院只判决赔偿受侵害方几元钱,而不是判决被告停止对社会公众的持续侵权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只有个案意义,而不是一个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吴冬对“跨行查询收费案”的未来表示担忧。
他这种担忧是有事实依据的。在公益诉讼方面,近年来我国虽然已经迈出重要一步,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不少这类诉讼的结果却并不乐观。
今年2月17日,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认为卫生部主管的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不具有认证资格。此后,陈江接到法院要求补充证据的通知。3月下旬,陈江将有关材料快递至法院。但时隔将近4个月,陈江仍未收到关于该案是否被受理的通知。
“我曾经与法院联系过,但对方既不给民事诉讼案受理通知书也拒绝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陈江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颇多微词。
公益诉讼缘何难“公益”
陈有西:(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公益诉讼有三大拦路虎。”
首当其冲的是对当事人的界定问题。我国诉讼法认为“直接利益相关人”才有权起诉,而且不能“代位主张”,当事人无权对同类他人的权益提出代位主张,这导致了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也带来法律资源的浪费和对侵权方震慑、约束的乏力。
其次是执法指导思想问题。目前法院对公益性案件往往采取个案式判决,而缺乏对诉讼背后深层次问题的考量,这导致案件判决偏离诉讼价值,被告违约成本低,原告声张权利的成本高,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第三是缺乏公益诉讼的制度动力,由于公益诉讼往往牵涉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个体无法承担,因而需要适当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同时,对社会个体的公益诉讼进行经济激励也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