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于2006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行使表决权的董事有刘惠文先生、孟群先生、吴树桐先生、许育才先生、周立先生、邢吉海先生、涂光备先生、沈福章先生和罗永泰先生共计9名,无委托他人代为表决情况。本公司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行使表决权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惠文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现公告如下: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单笔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目的及用途:主要用于公司贯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建设、泰达洁净材料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线、南京新城项目所需资金,以及用于归还到期贷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拟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
    (2)、发行价格: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一般在同期央行票据利率上浮一定幅度基础上,参考企业的评级标准,由公司和承销机构商定。但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远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一种低成本融资方式;
    (3)、发行规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
    (4)、主承销商:公司根据综合融资成本最低的原则,确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组成承销团;
    (5)、发行时间:2006年内;
    (6)、发行期限:1年
    (7)、批准或授权: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发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2、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营业范围的议案。即:
    将原章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营业范围内容中删掉:“医疗卫生洁净用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为上述两项事宜,订于2006年8月3日上午9时在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二楼报告厅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