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 年7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与桂东电力关于国海证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近日,本公司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签署了《返还股权转让预付款协议书》,本公司将按照该协议规定还款。同时,双方约定,本公司向桂东电力支付本次起诉讼所发生的10 万元诉讼费后,桂东电力5 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签约方
    甲方:中恒集团,即本公司
    乙方:桂东电力
    一、甲方承诺具体的还款计划为:
    1、2006 年9 月30 日前至少向乙方返还350 万元。
    2、2006 年12 月31 日前至少再向乙方返还650 万元。
    3、如甲方在2006 年12 月31 日前能够转让其持有的国海证券股权,则将转让所得价款的70%优先用于返还乙方股权转让预付款未返还部分;如甲方能够在2006 年12月31 日前将国海证券股权全部转让并收到全部转让款,则甲方必须在2006 年12 月31日前将全部股权转让预付款返还乙方。
    4、如甲方未能在2006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返还乙方预付的3,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则甲方必须在2007 年12 月31 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预付款全部返还乙方。
    二、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足额返还乙方股权转让预付款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则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甲方的还款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5%股份(6,000 万股)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等担保。如需转让其所持国海证券股份的,甲方必须事先告知乙方。
    四、本协议书为双方就返还股权转让预付款和违约责任所达成的最终条款,如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后30 日内,仍未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请求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或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甲方发出支付令,强制甲方履行其还款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方按本协议所确认的甲方所负债务履行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7 月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