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江西省于都县消费者陈美华日前以虚假宣传为由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19日,陈美华以7852元钱在兴国县新阳光超市购买了6瓶包装好的“国酒茅台”,准备五一期间邀请亲友聚会时用。 陈美华在邀请客人聚会时,按照产品说明书宣传“国酒茅台”“具有保健和疗效”的特殊功能时遭到客人鄙视,甚至质问他“白酒哪有不伤肝的?”“国家什么时候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酒”等。宴席也因此不欢而散。
陈美华认为,“国酒茅台”的虚假广告使其宴请计划“夭折”,甚至导致别人对他的人品产生怀疑,于是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购酒款,并赔偿同等金额7852元。
于都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茅台酒的宣传并不构成欺诈,而原告陈美华的诉讼程序不合法,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