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7月18日公布了《关于与华润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第五项综合管理费用原文“万科向华润收取综合管理费用,该费用按项目销售收入的3%在项目公司中列支;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非住宅物业,该费用按不低于物业开发成本的3%在项目公司中列支”,应修改为“万科向华润收取综合管理费用,该费用按不低于项目销售收入的3%在项目公司中列支;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非住宅物业,该费用按不低于物业开发成本的3%在项目公司中列支”。
    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