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人今天(7月21日)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必然要求。
为此,这位负责人要求各地针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的特点和当前突出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291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租赁补贴9.5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28.9%;实物配租4.7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14.3%;租金核减18.2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55.3%;其他方式保障4796户,占保障总户数的1.5%。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基本实现了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由于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二是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三是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四是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这位负责人指出,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其住房困难,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一样,是政府社会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199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市场化为特征的住房新体制已成为加快我国住宅发展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根本动力。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愈显突出。因此,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这位负责人同时要求,各地在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责任管理,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二是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保障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记者 谢然浩)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