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门槛将被提高。
7月21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执行,原2004年1月制定的同名管理办法(下称“04版办法”)将于同日被废止。
“审慎性”被新《办法》多次提及,申请设立代表处的门槛被提高。而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增加了 “退出机制”。
新《办法》称,“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新《办法》还对其他违规措施做了规定。比如对未按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报告材料的代表处及参与代表处违规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处罚标准。
但是,新《办法》对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的代表处惩处金额未作说明,只表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前述地方保监局人士称,原04版《办法》规定的3万元处罚上限已然显得太小。按照本次修改,对于恶劣违规的代表处的罚款可能是“不设上限”的。
新《办法》第五条增加了“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条款。
另外,保监会还要求申请者提供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并要求提供“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首席代表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也被硬性规定要求提供给保监会登记在案。新《办法》还强调,“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
此次政策出台绝非偶然。随着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临近,大批保险公司代表处涌进中国。
但是,“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应运而生”,一地方保监局负责人如是说。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一些在海外经营业绩并不佳的保险机构开始选择进入中国市场“淘金”;另一方面,迅速开放的中国市场已让部分设立代表处的保险机构“按捺不住”,“他们不等升级为分公司就与香港等海外分支机构合作,私下进行经营性业务”。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