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净资本限制放宽到5% 承销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要求降低 次级债性质借款可按比例计入净资本
□本报记者 周翀
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全文见A15)昨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11月1日施行。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大大放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要求,同时降低了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要求,为券商发展业务留足空间。
如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的净资本比例,《办法》规定,券商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而征求意见稿限制为1%。
又如风险准备计算标准,《办法》规定,券商承销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5%和2%计算风险准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别按定向资管、集合资管和专项资本管理本金的2%、1%和0.5%计算风险准备。
《办法》还对券商借入次级债务,以及向股东和关联企业借入期限5年以上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计入净资本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券商可通过次级债务长期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放宽到5%后,平均每家创新类券商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最大规模将达到0.82亿元。从理论上说,如果所有创新类券商将净资本全部配置到融资融券业务上,将给市场带来资金2300亿元。
针对《办法》11月份实施前,券商能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问题,有关人士表示,过渡期内,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依照《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
今日与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据了解,《办法》11月1日实施,恰与10月底的券商整改“大限”相互衔接,这标志着《办法》将成为券商“常规监管期”的监管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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