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彭蓓
【本报讯】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昨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并于2006年11月1日施行。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大大放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要求,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净资本比例1%增至5%;同时降低了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要求。
净资本计算标准更苛刻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风险控制指标要求更加细化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较过去更细化,某些条款明确规定不得跨越,一旦违反将加倍计提风险准备。
根据《办法》,经纪类和综合类券商的差别仍是资本金。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此前证券公司集中度过高的自营股票,超过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折扣按60%计算;自营证券中属于上海180指数和深圳100指数成分股的,折扣比例为90%;ST股票、ST股票、已退市且在三板挂牌的股票、已退市且未在三板挂牌的股票,折扣比例分别为60%、50%、30%、20%。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而征求意见稿限制为1%;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风险准备计算标准也有所降低。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5%和2%计算风险准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别按定向资管、集合资管和专项资本管理本金的2%、1%和0.5%计算风险准备。其中,除定向资管外,其余标准均降低了一半。
不达标券商将责令改正甚至撤销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对其采取下列措施: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管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认定董事、监事、高管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撤销。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