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沈阳商业城(集团)因司法拍卖转让所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6.73%)。
    【关键词】股权转让 拍卖
    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G商业城
    股票代码:6003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阳商业城(集团)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邮政编码:110011
    联系电话:024-24865832
    三、股份变动性质:法院司法拍卖减少
    四、签署日期:2006年7月21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64368010股。
    (四)本次股份减少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商业城集团、出让方:指沈阳商业城(集团)
    商业城或上市公司:指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受让方:指通过本次司法拍卖获得商业城限售流通股的深圳市天元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持股变动:指沈阳商业城(集团)因司法拍卖转让所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6.73%)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民事裁定书》: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法执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商业城(集团)
    注册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214号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法人证书登记号:2101001100579(1-1)
    组织机构代码:24342120-5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国内一般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仓储运输服务,房屋、场地租赁,劳务租赁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103240601841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214号
    邮政编码:110011
    联系电话:024-24865832
    二、实际控制人说明
    商业城集团为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商业城集团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商业城集团直接持有商业城限售流通股64368010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36.13%),为商业城第一大股东。由于商业城集团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盛京支行借款本息共计3033万元到期无力归还,该银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万股,交由沈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2.8126元/股拍卖给深圳市天元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6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沈法执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所拍卖的股票归买受人所有。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商业城集团对商业城的持股数将减至52368010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29.4%),仍为商业城第一大股东。
    商业城未对商业城集团提供担保,商业城集团不存在损害商业城利益的情形。
    商业城集团所持商业城股份除本次转让的1200万股限售流通股外,均被质押和司法冻结。本次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签署前六个月,商业城集团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商业城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商业城股票。
    第五章 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法执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沈阳商业城(集团)
    法定代表人:赵启超(代)
    签署日期:200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