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接到受聘律师通知,日前美国商务部正式公布了2004年度中国输美铅笔反倾销案(复审)终裁结果。裁定本公司执行的单独税率为26.62%(此税赋由进口商承担,但对公司今后的铅笔出口有可能产生影响。 2003年度公司执行的税率为0.15%。本公司2004年对美铅笔出口创汇628万美元,2005年对美铅笔出口创汇743万美元)。
    我方律师已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税率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目前正在进行积极的抗辩。一旦抗辩成功,本公司执行的单独税率有望明显下降。
    本公司将关注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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