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二中执字第36号),该院基于万州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起诉重庆市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相关公告见2005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5年7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鉴于本公司与信用联社对逾期利率执行标准有分歧,经协商,本公司与信用联社达成一致意见:由本公司对剩余的利息、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等向信用联社支付100万元后,本公司担保责任即履行完毕。 对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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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民事裁定书》。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