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治理“消极执行”执行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南京7月23日电 记者申琳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用十项制度措施力戒消极执行行为。
江苏高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针对的消极执行行为主要有几种表现: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应采取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等。
根据《意见》,江苏高院首先推进了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个环节针对案件承办人工作期限的规定,作为执行全过程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
法院执行机构还在各个阶段期限内实行执行情况的告知制度,即在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该阶段案件执行的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解释,并形成材料归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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