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及金华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涉诉,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共15238000 股。
    详情请见2006 年6 月3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案件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06 年7 月19 日收到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传真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执字第199-3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仲裁委员会(2006)金裁经字第034 号裁决书,于2006年4 月21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在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15238000 股。2006 年5 月11 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载明: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持有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5238000 股份以1:1.7 的价格作价25904600 元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以清偿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5238000 股份以1:1.7 的价格作价25904600 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执字第199-3 号《民事裁定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60529)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7 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