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持有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本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商定,现就有关华电转债事项及股票停复牌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A股股票和华电转债自2006年7月24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8月3日复牌,停牌期间,华电转债亦停止转股。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8月2日(包括本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A股股票和可转换债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8月2日(包括本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A股股票、可转换债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按照上述程序复牌后至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的公司A股股票、可转换债券的交易日,华电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
    5、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A股股票、可转换债券停牌。
    6、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可转换债券停止转股,直至可转换债券在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恢复转股。
    7、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
    (1)当华电转债转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件时,将按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本公司董事会提请华电转债持有人注意:华电转债持有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含股权登记日当日)转股而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华电转债将不能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华电转债数量少于3,000 万元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华电转债的交易。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