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宁波富达
    股票代码: 600724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
    通讯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
    联系电话: 0571-85807867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行信托 指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提交之日,持有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5.97%的股份
    宁波富达、上市公司 指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河 指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股份转让协议》 指宁波银河和工行信托于2006年6月30日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持股变动 指宁波银河受让工行信托转让的宁波富达股权,并在上述交易完成后,持有宁波富达5.97%的股权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
    注册号:3300001001193
    法定代表人:胡子南
    注册资本: 壹亿壹千柒佰陆拾叁万贰千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
    邮编:310006
    联系电话:0571-85807867
    经营范围: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自有资金的贷款和投资,融资性租赁,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业务,担保与见证,经济咨询和资信调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000142912136
    国税字 : 330000142912136
    地税字: 330000142912136
    股东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邮政局、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巨化集团公司、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工行信托的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赵万兴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胡子南 总裁 中国 中国 否
鲁伟鼎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楼友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张坤堂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蒋林方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傅志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余勇文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陆国华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刘志刚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裴英杰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杨福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滕万勇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三、截至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宁波富达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宁波富达21,760,000股境内法人股,占宁波富达总股本的5.97%,股份性质为境内法人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工行信托不再持有的宁波富达的股份;本次转让前,受让人宁波银河未持有宁波富达的股份,本次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宁波银河受让工行信托持有的宁波富达的21,760,000股境内法人股,受让完成后宁波银河将持有宁波富达的5.97%的股权,股权性质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权转让
    2006年6月30日,宁波银河和工行信托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工行信托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217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宁波富达5.97%的股份转让给宁波银河,宁波银河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工行信托同意转让价款的支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工行信托同意将其持有的宁波富达5.97%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宁波银河。
    4、宁波银河愿意受让上述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1、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工行信托不存在未清偿的对宁波富达的负债,未解除宁波富达对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宁波富达的其他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宁波富达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宁波富达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胡 子 南
    二○○六年 7 月 12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工行信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