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旭东涉嫌非法经营外汇的案子,曾被上海媒体报道为最大的地下钱庄。然而,其律师辩称,无论从证据、操作手法、账目上邹旭东都很无辜,而专家觉得传统外汇管制是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报记者沈柬贝发自上海
邹旭东由于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而被逮捕,现在正在羁押中,等待审理,审理日期是2006年8月6日。
关于此案,7月21日,被告代理律师、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的沈新奇在电话里向《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透露:“从证据角度讲,该案没办法与洗钱挂靠;从财务来看,账目也是清清楚楚。问题出在邹旭东的资金兑换上,但是资金从台币兑换成美元并不是发生在中国大陆,中国大陆现在的法律是否具备对台湾地区兑换行为进行约束呢?”
沈新奇认为,案子之所以出现目前局面,与我国外汇交易管理制度与外贸发展规模不能配合有关。
洗钱行为可以认定?
2005年3月16日,邹旭东等11人因涉嫌非法经营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一则“上海警方破获特大地下钱庄”的新闻统发稿被各大媒体刊出,一时间轰动上海滩。
“‘1·17’特大地下钱庄案是迄今为止上海地区侦破的最大地下钱庄案,该案的告破,表明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次重大成果。”亲临庆功会现场的央行上海总部高层还表示,“为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协作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也为全国树立了破获此类案件的成功范例。”
但是,该案的审理却很费周折,直到今年7月7日,沈新奇又接到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审理将延期至8月6日。
该通知称,“因辩护人再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与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依法调整为: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 2006 年8 月6 日。”
而此前法院给沈新奇的通知,该案审理期限截至2006年7月7日。
据上海市公安局送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称: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犯罪嫌疑人邹旭东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杨某某、丁某某、范某某使用上海博坤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台博粘胶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的境内外个人账户、公司账户,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交易金额5981.2万美元。
2006年4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2名犯罪嫌疑人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经历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两次三个月,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和法院两次延期审理两个月,此案审理最后期限推迟到2006年8月6日。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邹旭东的案子构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洗钱”罪名,但其躲避国家外汇管制的做法确实有扰乱金融秩序之嫌。
并不唯一的灰色洗钱
2004年初,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盛公司”)决定投资美国牧羊基金500万美元,并委托境外公司GEMER INVESTMENT HOLDING IN TERNATIONAL CORP (下称“GEMER公司”)作为融资管理方。
为了将手头的人民币资金折换成美元,GEMER公司的白某联系到邹旭东,之后由邹旭东以境外新世纪公司的名义与亚盛公司在同年8月签订《融资合同》,约定由新世纪公司提供外汇资金,代亚盛公司在境外完成对美国牧羊基金的投资,由亚盛公司在境内以人民币方式归还。
从上海复兴明方会计事务所提供的第1746号审计报告及其资料显示,2004年7月至11月,亚盛公司分五次将人民币约5678万元划入上海浦霖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浦霖特”,系邹旭东控制)开设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某支行的账上,并于同期以提现和划款方式提取。同年10月间,通过指令台湾平宏企业有限公司在台湾将与其换汇的美元通过开设在台湾的福昌百货等账户直接汇款,将美元汇往GEMER公司的账户。
只是此次投资成功的只有250万美元,事后,邹旭东再次通过浦霖特的账户将剩余部分约2680万元划至北京亚商投资咨询公司(系邹旭东控制),归还给亚盛公司。
亚盛公司的操作只是邹旭东系列运作中涉及金额较大的一次。“我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进行。无论怎样都想不通,现行的国家外汇政策,使自己成为一个‘地下钱庄’头目。”邹旭东在看守所里郁闷地叹气。
而事实上,通过境外平台洗钱的做法并不是邹的独家发明。
近日,上海一家并没有外贸代理权的公司刚刚把一大柜的鞋子从重庆转往法国里昂。在让法国方面将现金4.8万美元打入张在香港的账户之后,他也是把4.1万美元在国内的账户中以人民币的方式交给重庆的公司。其中的7000美元就留在他香港的账户当作此次交易的利润,并用做以后的资金。
张某表示,在香港开设账户并不简单是因为税收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还在于国内3个月内是必须要结汇核销,“美元不能长期固定放在账户里,这给我们经常性外贸交易带来很多不便,每次又不得不重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精神,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及时调回境内,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汇。
事实上,近年来国际间贸易迅速增长,2005年我国外贸总额达到1.4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三,其中的外汇需求显然是庞大的,究竟多少外贸企业是通过国家正常汇兑进行所有的外贸交易,这个答案显然没有人能给出确切的数字。
记者观察
僵化体制与金融力量的冲撞
在眼下限额汇兑的情况下,银行往往只给经营者开设额度非常小的外汇账户,其余外汇自动兑换成人民币。这种做法在业内人看来往往是“非常没有道理”的举措。一位贸易公司的张经理称,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形成灰色地带灰色操作。
一个最好的数字注脚便是,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时,国内外贸总额在3000亿美元,而当前我国的外贸总额却已经达到1.4万亿美元。
可是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却仍限于“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早年的外汇管理法律在当年要求外汇收支平衡的背景下是适应的,但随着当前外贸总额的迅速扩大,这样的法律与当前市场实际显然已经有所差距,在管理上也力不从心。”沈新奇指出,而且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管辖范围显示是境内不是境外。“众所周知,港、澳特别行政区内,货币结算和兑换都是自由的,其外汇的汇兑不属于我国规定的交易场所,更何况台湾地区。”
从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邹旭东在对境内人民币的收支有一个平台,进行统一调配;境外也有外币平台予以调配。无论境内外,在调配上发生缺口或余额时,邹旭东便会即时在二者之间调剂。从形式上看,外币进出国境线时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也就是通过国家批准的银行出去。所有相关的银行对邹旭东掌握的资金平台进出,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认定邹旭东在台湾地区用台币兑换美元的行为为非法买卖外汇,缺少法律依据。”沈新奇说。
在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反倾销诉讼的上海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余盛兴律师看来,僵化机械的管理方式给当事人造成很大不灵活,这过程中一些人就没有办法按照普通的渠道满足需求。而邹旭东正是看准了这个需求,但又没有采取一般意义上的买空卖空倒来倒去的做法。“比如对甘肃亚盛购买美国基金的操作,邹旭东将用剩的2600多万元退给人家,这里边说明也有他们的一个潜规则与灰色信用。”
余盛兴指出,传统外汇管制主要担心金融不稳定、不安全,“怕外汇流出去会造成国内外汇储备不足,而大量外汇流入则担心炒作。”
但对于企业正常业务运转带来的外汇需求,在外汇管制上还稍显落后。“而且金融机构对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服务也跟不上。”李曙光认为,中国的外汇管制给很多企业、个人从事相关资金交易时带来许多禁锢,“改革当前的外汇审批制为报告制度是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对于大额交易的下限更应该有个提高。”
不过在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眼里,现在太多主张金融开放的人纯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资本外逃背景关系的人,希望有这样的机会。”他说。
在分析本案随着国家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和调整后,梅新育表示:“现在放松,不等于以前的不应该,我认为不能用现在的制度改变来衡量,这样的问题会在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遇到。”
不过,梅新育始终坚持掌握外汇管理主动权的观点,比如外汇管制政策,在过去的金融危机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为什么中国没有发生危机,就因为我们国家外汇监管体制的坚固。”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