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督察制度出台
助力地根调控落地
本报记者 范利祥
实习记者 王 洁
上海报道
最近,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又有了一个新身份——国家土地总督察。由此,热议两年之久的土地督察制度终于正式浮出水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开始正式推行。
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认为,现在社会上对第二轮地根调控能否落地有不同看法,“甚至不少人持怀疑态度”,而土地督察制度在这个时候推出,“意义重大”。
网格化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形成
建立网格化的土地督察制度,是《通知》的最大特点。
根据《通知》,国务院将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正局级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对于地方,《通知》表示,将由国土资源部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
这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管临近省份的土地督察,比如,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浙江、福建及宁波市、厦门市;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安徽、江西等等,“全国各省市都被覆盖到了。”
“这种体制更有利于保持地方土地督察部门权力的独立性。”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一位专家表示,“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这是维护土地督察权的前提条件。”
那么,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拥有哪些权限?
根据《通知》,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督察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土地执法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等等。
为了保持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独立性,《通知》还特别强调,其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而在人员编制上,《通知》还指出,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
“这说明,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并不占用国土部门的名额,相当于一个独立的机构。”国土资源部的一位专家表示。
土地执法力度得以加强
“应该说,国家给予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权限还是比较大的。”国土资源部官员认为。
比如,除了赋予土地督察局上述权限外,《通知》还专门强调,由国务院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对其进行督察,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而且,该地区的整改结果,要先经过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才能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良纲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很是看好,“这个制度是自上而下的,主要偏向执法这一块。”他认为,土地督察制度将更有利于推动地方上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土地调控措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顾迅建也认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更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长期在一线奔波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张国斌表示,现在地方上的不少项目,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基建项目如水、交通、能源等等,因为与地方政府有着各种联系,如果发现违法用地现象,“地方执法部门执法就会有难度”。
而“土地督察制度监督的就是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是代表国务院的,显然能够加强执法力度。”张国斌说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