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实习记者 齐琳)今后,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将不能够在中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企业并购活动。昨天,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抬高了外资进入中国境内进行投资的门槛,还对有不良记录的外资企业出示了“红牌”。
《意见》指出:“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其他方式并购的境内房地产企业,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需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外资新政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的限制,有利于防范中国房地产市场与中国金融市场的双风险,将部分企图在华利用投资房地产之名进行洗钱的外资企业拒之门外。”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孙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