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首宗涉“交强险”事故理赔启动 行人被撞获赔8000元
本版撰文 时报见习记者 敖敏辉
记者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东莞中心支公司了解到,7月20日上午,该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8000元,向东莞石龙博爱医院支付了一笔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医疗抢救费用。 这是东莞自“交强险”7月1日实施以来,首单因“交强险”而获得医疗理赔的案例。记者近日就“交强险”执行情况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走访。
三周受理投保约4000件
据悉,目前中国保险协会指定了A、B、C三款“交强险”,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选择其中一款,三款保险之间的费率差距不大。另外,在“交强险”执行初期,各保险公司在保费问题上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保费不会发生变化。
虽然各保险公司保费差距微小,但业务量却相差较大。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核保部的钟经理介绍,“交强险”执行前期,来咨询的人多于买的少,随着市民对该险种的了解,“交强险”业务量开始增多,该公司近一周平均每天受理500~600件“交强险”投保,三周总共受理的“交强险”投保数量约4000件(目前仍未统计出具体数字)。
记者在走访几家规模相对小的保险公司时发现,和太平洋等保险公司营业厅门庭若市的情景比起来,这些公司“交强险”业务受理处显得比较冷清。在接受交强险投保数量上,它们和太平洋、平安等保险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个别保险公司每天接受“交强险”投保数量不过十几件。
实施前做足宣传工作
东莞市保险协会秘书长叶汝全告诉记者,“交强险”实施之前,东莞就交强险条例及如何执行操作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东莞保险会曾多次组织东莞各有“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各保险公司也下大力气宣传即将实施的“交强险”,在报纸、电台和电视台做了大量宣传,同时在公司内部“交强险”业务培训,前期工作做得很充分。一些保险公司甚至专门制作详细的宣传卡片,或成立“特别事件应急小组”,专门应付涉及“交强险”的突发事件。
投保后首期理赔启动
记者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交强险”实施20天以来,三家公司共接到报案58起,涉及“交强险”赔偿的31起,涉及赔偿的案件正在陆续执行中。
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险数量不大,以车损居多,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占很小比例。由于出险案例主要是车辆之间的碰撞,涉案金额也比较小。截至21日,该公司已接到车辆出险报案20起,其中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报案9起。其中,可能涉及“交强险”赔付的7起,已知涉及无责赔付的有5起。
事故回放
行人不幸被撞 交强险理赔及时“变”药费
7月18日晚22时,一位姚姓司机驾驶的五座小轿车从莞城往石龙方向行驶,至东城鳌峙塘特恒织带厂对开路段时,司机在避让从其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的行人时,将方向向右打,由于避让不及时,小轿车冲撞到人行道上,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吴姓女士撞倒,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吴女士被立即送往附近的石龙镇博爱医院进行抢救。
至记者发稿时,抢救已经完毕,伤者已无生命危险,正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所幸的是,该车辆已经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太平洋财产保险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医院及时拿到了保险公司的8000元抢救费。
据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如果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根据交通事故时候补偿原则,事故结案之前,抢救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伤者在忍受身心痛苦的同时,可能还会因医疗抢救费不到位而延误抢救时机。‘交强险’执行后,车主购买了该保险,保险公司就需先行垫付抢救费,医院也必须先抢救伤者,这是一个很人道的做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这样,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8000元抢救费不足以交纳吴女士的抢救费用,东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这样吴女士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操作提示 购买“交强险”留意三环节
代理手续费 不超过实收保费的4%
虽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交强险”方面的手续费有严格规定,但不排除有保险公司违规操作过高收取手续费的可能。据了解,原本获准经营的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因为手续费超标而被广东省保监局停止了在全省范围内的出单权。目前,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心支公司已暂停了“交强险”业务。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表示,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每笔业务实际收取保费的4%。虽然目前尚未见到有关具体情况的通知,但应该注意的是,“交强险”并不是某一家公司的险种,而是国家以法定形式强制实施的险种,各个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经营“交强险”。
实施首年实行统一费率
“交强险”第一年将以一个全国统一的基础费率先做起来,对于定价产生的偏差,来年可根据这项业务所经营的数据进行修正。由于“交强险”是一种全新的保险制度,缺乏基础数据,因此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首年,私家车、农用车、出租车等42个不同类别的车型均将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
经过一年的运作后,如果在“交强险”业务上有盈利,保险公司将降低费率或者提高保额;反之则将提高费率或降低保额。第一年各保险公司没有擅自变更保险条款的权力,也不可以擅自提高或降低保费。
提防惜赔、拖赔及各种理赔漏洞
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交强险”理赔服务,努力杜绝惜赔、拖赔现象和各种理赔漏洞。对严重违规的公司,保监会将取消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资格。
相关规定 车主未按“交强险”规定投保怎么罚?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险,如果车主未按“交强险”有关规定投保该怎么罚呢?
1.未投保最低罚两倍。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车主,公安部表示,在监察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交强险”,而在补办保险之后,则要及时发还机动车。当然,对没有办理“交强险”的会处理最低保险限额应交纳保费两倍的罚款。
2.忘贴标记可罚200元。有的车主已经购买“交强险”,却在行驶时没有携带,或者没有在车辆上粘贴保险标志。公安部表示,对这类车主可处以200元的罚款。
3.忘带未过期旧保单酌情处罚。对于有些车主而言,他们的旧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是7月1日之前生效的。有关部门允许这些车主在旧保单过期后,再办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但是要求车主随身携带保单用以备查。
如果忘带旧保单,民警会依照当时的具体状况,针对情况的严重程度、是否真正持有旧的第三者责任险而进行不同程度的罚款。”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