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祥明 李和裕 何鹏
    实习生 周凡女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要求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这标志着2004年以来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提出的“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落地,也意味着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步伐的加快。
    50号文明确,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共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土地督察局都有自己的省市督察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各土地督察局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实际上,中央在通过50号文收权,而在与地方利益的博弈中又有所妥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土地专家表示。
    这一点似乎在50号文中就可以看出来。
    根据通知规定,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却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国家土地督察局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意味着督察局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但却不能直接插手地方土地管理。
    然而,无论如何地根紧缩已是大势所趋。中国土地学会会长黄小虎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要想使有限的土地发挥出最大效益,中国未来土地政策必然趋向紧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