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从而意味着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从创新类券商的试点工作步入到推广实施阶段,如此必然会对A股市场产生新的积极影响。
打造资金新源头
不可否认的是,券商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优势,而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部分大客户与券商形成了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与此同时,随着A股市场投资理念的转变,部分大客户也感觉自己操作股票的不易,因此愿意委托给券商操盘,如此就为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打下了坚实的客户基础。
事实上可能的确如此,因为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券商的客户基础赋予了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募集资金能力。据媒体报道,在2005年,11家创新试点券商共发行13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145亿元。而由于《细则》不再规定只有创新试点券商才能发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规范类券商也可能进行该项业务,那么可以乐观预期的是,随着工作的深入,未来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的募集资金总额将数倍于145亿元。因此,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望打造A股市场新的资金源头。
身兼多种优势
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所以为市场所乐观预期,不仅仅得益于试点阶段的145亿元的募集资金总量,而且还在于《细则》所透露出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独特优越性。
在《细则》中,不难看出,券商集合资产计划兼顾着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的特征,比如说要有相对应的托管机构,这意味着委托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保证,这相当于基金的托管机构;再比如说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至少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至少每周要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这相当于基金的净值公告。
而且也兼顾私募基金的特征,因为《细则》明文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针对的是券商的大客户,带有一定的定向私募特征。而且相关信息的公布也并非要求在公开媒体予以披露,其持仓情况也并非需要公布,所以它又具有私募的优势。
与此同时,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享有独特的投资优势,比如说《细则》规定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不得超过集合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而且还可以投资券商担任保荐机构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这是券商自营所不能享受的。正由于此,未来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募集资金时将拥有极强的竞争优势。
助推A股前行
正由于此,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极有可能成为基金最有力的竞争者,从而不仅仅为A股市场提供新的资金源头,而且还将改变着A股市场的资金结构,机构博弈的时代有可能真正到来。
而且,从券商集合资产计划的试点工作成效来看,效果非常好,东方证券的东方红1号、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非常成功,光大证券的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是如此,在G驰宏、G宝能源、G西钢等强势股中均可得到佐证,因此,未来的A股市场将在新的博弈中不断前行,A股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也在博弈中得以深化。
而对于A股市场来说,最为得益的莫过于券商股以及券商概念股,因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强大将成为券商的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升券商及券商概念股新的估值预期。因此,对于券商股来说,要予以积极关注。(江苏天鼎)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