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有关资料进行详细阅读和参加董事会的审议后,基于本人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将原出借给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的部分资金和部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建设350t/d浮法玻璃生产线油改煤气工程,实施该项目能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原投资募集资金的项目。
    2、新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技术、经济的可行性,不仅可以保证浮法玻璃原片的质量,而且在产品成本、销售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符合国内外市场的发展与需求。
    3、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传明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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