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为证券犯罪划“红线”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在我国《刑法》中,针对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而严厉的规定,加上近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使我国的《刑法》中证券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更加地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了一个新的证券刑事法律框架,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证券监管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在我国的证券刑事法律规定中,为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划定了明确的‘红线’,谁触犯了‘红线’,就将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望开雄律师向记者介绍,在我国1997年《刑法》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里,一共规定了14种证券类犯罪。在这其中犯罪率比较高的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
望开雄律师指出,从1990年代初建立股市和1993年证监会成立,有关证券违法违规的行政查处案件达五六百件,但是直到1997年刑法大修订和1998年证券法出台,才出现了证券刑事案件。从1998年至今,证监会一共向司法机关移送近60个涉嫌犯罪的案子。其中实际处罚的6个案子中,处刑最高的不超过3年。按照修正前的《刑法》规定,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之外,其他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而目前实际当中大部分案件是一两年,不少判的还是缓刑。一方面,修正前的《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偏轻,违法犯罪的成本不高,不足以威慑犯罪;另一方面,许多新型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刑法规范调整。
对此,望律师指出,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填补的法条中的空白,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其中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体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着重解决证券市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如增加了三个犯罪类型,一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披露信息罪,以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二是规定了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法操纵公司罪。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将增加不法行为人的法律成本和风险,将有效制止不正当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担保、侵占或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等长期难以遏制或解决的监管难题;三是规定了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运用客户资金罪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罪,将有利于解决目前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擅自侵占、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委托资产和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治理客户资金的运用行为,有利于保护投资都的权益;四是加重了操纵证券价格罪的处罚力度,将原定最高刑5年提高到10年。
第二,从严规定了犯罪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对于违法披露信息的犯罪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最多20万元的罚金;对于违法操纵上市公司的犯罪行为人,实行法人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双重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运用客户资金罪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罪,最长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可并得最高50万元罚金;对于操纵证券价格罪,将原定最高刑5年提高到10年。
望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六)》的正式实施,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证券犯罪的执法力度将大大加强,无疑将有效改变过去长期以来在证券市场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无法可依和打击不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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