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2005年7月2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宁波江东支行”)为与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共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以及3000万元),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公司相关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本公司已于2005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上述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2、2005年12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金额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做出(2005)甬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了各被告方的还款义务。具体内容刊登于2006年2月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3、2006年2月8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涉及金额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甬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各被告方的还款义务。以上具体内容刊登于2006年3月24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4、因资金匮乏,本公司无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行宁波江东支行于2006年2月1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据双方指定,于2006年5月22日委托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3月31日,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评估范围内审计调整后的资产总额为41440639.38元,负债为43440639.38元,净资产为-2000000.00元。经过评估,资产总额为52047375.15元,负债为43440639.38元,净资产为8606735.77元。
    评估后,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其与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原则上在项目达到80%的计划销售额时,可进行项目清算。在聘请中介评估后,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有按评估价转让的优先取得权。”据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以评估价人民币4389435.24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股权的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人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所有手续费亦由其承担。
    5、以上股权转让款项用于抵偿本公司所欠招行宁波江东支行4389435.24元的债务。 6、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甬执字第83、84号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