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税款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部分税务机关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上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近几年,笔者参加了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检查发现,税务部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不统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缓缴税款审批做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但有的省级税务机关一直没有制定具体的、规范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致使基层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无章可循,出现一些问题。如有的在执行中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有的却以表格形式逐级上报;有的正式行文批复,有的却在表格上盖章批复,执行中“五花八门”。
非执法主体审批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某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却在基层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意见栏”上,加盖处室负责人及本业务处室“同意”的印章,无经办人、负责人、局长的签名及省地税局的公章。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只是省地税局的内设业务处室,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权对外做出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复。
税务机关受理审批企业超期缓缴税款申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目前,企业因各种原因,拖欠税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平时拖欠税款,不办理缓缴申请。但为了应付检查或审计,又不得不向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对于超过规定缴纳税款期限的缓缴申请,有的税务机关仍然违规受理并审批企业缓缴税款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审批企业有缴税能力的缓缴税款申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两种困难情况,税务机关可审批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但有的企业在未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且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工资性支出后有大量节余的情况下,仍然拖欠税款不缴,并向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税款申请。对此,有的税务机关不但不提出异议,反而受理并批准企业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受理审批企业查补税款延期缴纳申请。检查发现,某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1030万元、土地增值税250万元,并要求企业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入库。但该地税局在明知企业有缴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受理该企业延期缴税申请,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地税局。经批准后缓缴,致使查补税款长期无法入库,失去了检查的权威性和税法的严肃性。
另外,有的市(地)或县(区)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审批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有的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有的税务机关不受理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不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拖欠税款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缴纳税款的,不处理追究等。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