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证监会表示,谴责骏溢期货并对其施加罚款40万元,因骏溢未能维持规定的速动资金,违反《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 证监会亦谴责骏溢的一名负责人员潘国华,并对其施加罚款24万元,原因是潘氏犯有监督方面的缺失。 是项谴责及罚款是骏溢、潘氏与证监会达成和解的结果。 在2005年6月,骏溢及其财务总监被裁定未有向证监会具报其速动资金出现短欠的罪名成立。在2004年2月20日至3月29日期间,骏溢有10天未能维持规定的速动资金水平,并且未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时间内尽快将其速动资金短欠的情况向证监会作出书面具报。 该财务总监向证监会承认,曾将从一家关连公司收到但尚未存入骏溢的银行帐户的支票的金额,计入向证监会申报的速动资金之内,因而推高骏溢的速动资金水平。 潘氏虽然身为骏溢的一名负责人员兼该财务总监的主管,却未能侦察及防止该财务总监的粉饰安排。潘氏亦未有在签署该财务总监向其提交的支票和《财政资源规则》报表前作出仔细查核。 证监会经仔细研究后认为骏溢和潘氏犯有失当行为,而他们的适当人选资格亦受到质疑。(cy)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