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陆昀25日北京报道】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大土地管理威慑力
据国土资源部的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同时将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据了解,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为正局级行政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如果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表示,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
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国家土地督察局所需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通知明确,国家土地督察局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国土资源部表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各地在统一的土地政策下依法有序地管理和利用土地,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也享有重大权力。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可以就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地方实施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各项建议,使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