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事项 公司于2006年6月8日对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江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
成协议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原告江汉支行于2006年7月18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黄民三初保字第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汉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229,635元由公司负担
。
    二、仲裁事项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7月20日受理并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 武汉仲裁委
员会于2006年7月25日向公司送达了(2006)武仲裁字第0022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
    1、第一被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偿还申请人(江汉支行
)贷款本金12,842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50万元;
    2、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为上述裁决第(一)项中所涉人民币5810万元借款
本金及所欠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裁决中
所涉及人民币26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涉及人民币3175万元借款本金及
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申请人(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所涉及人
民币23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被申请人(武汉塑料城股
份有限公司)对所涉及人民币117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若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依法以
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信评报字(2006)007号《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核实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
的资产抵偿申请人的贷款人民币12,842万元本金及利息,有关税费由第一被申请
人承担。6、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36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
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次裁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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