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
    公司于2006年6月8日对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江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详情请见2006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原告江汉支行于2006年7月18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黄民三初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汉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29,635元由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仲裁事项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7月20日受理并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江汉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武塑集团”)
    第二被申请人: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光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9日至2005年9月16日期间,申请人江汉支行与第一被申请人武塑集团先后签订了9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借款展期协议》和1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江汉支行共向武塑集团发放贷款本金12,892万元,公司至今只偿还了人民币50万元的贷款本金,尚欠江汉支行人民币12,842万元本金及人民币750万元利息共计13,592万元逾期未还,同时,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其中的贷款提供了抵押和保证形式的担保。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592万元;
    2、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为其借款所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确认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借款所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令第二、三、四被申请人分别承担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仲裁费用由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承担。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7月25日向我公司送达了(2006)武仲裁字第0022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2,842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50万元;
    2、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为上述裁决第(一)项中所涉人民币5810万元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为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涉及人民币26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涉及人民币317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申请人对所涉及人民币23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被申请人对所涉及人民币117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若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依法以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信评报字(2006)007号《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核实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资产(第一被申请人武塑集团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Ⅲ-2地块在建房产和88,972.0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台双螺杆挤出生产线、第二被申请人神光公司座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2MA-5地块上的5,916.29平方米房产1,468平方米在建车间和座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Ⅱ-5地块的23,334.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申请人的贷款人民币12,842万元本金及利息,有关税费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6、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36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次裁定无异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此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现无法预计以上诉讼及仲裁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会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生产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