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吕壮26日北京报道】
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
比1999年增加60余项
今天上午10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60余项。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还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了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之后,在追究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王振川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对反渎职侵权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召开了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专家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研讨会、论证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协商,形成了现在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