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4份《民事裁定书》,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如下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6-1);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6-1);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6-1);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6-8)。
    二、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中止审理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周益明个人的违法行为,公司在上述4项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承担了担保责任。本次诉讼的中止审理,将使本公司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4项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可能在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审理终结后,根据周益明等人违法犯罪的查处情况重新开始审理。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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