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原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9-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依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22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亚星客车(600213)国家股115,272,500股股权的查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6年7月17日对上述冻结办理了解冻手续。
    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码B880976718)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目前仍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公安局轮候冻结,详情见上海证券报2005年8月4日、2006年1月5日、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