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06年1月17日的(2002)高执字第259-4号《民事裁定书》和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曾诉本公司,要求偿还借款2亿元人民币,有关法院已判决。 有关诉讼及判决的公告分别刊登于2001年11月16日和2002年7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为执行上述判决,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协议书》,就本公司以本公司所有和控制的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53-56层房产(以下简称武汉房产)及北京方庄芳星园三区18号楼房产(以下简称北京房产)抵偿本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现债权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部分债务事宜达成协议。有关公告刊登于2003年4月9日、2003年8月23日、2004年3月5日、2005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三、裁定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执字259-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1、湖北世盈投资有限公司经参加竞买以7,010万元买得本公司所有的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第53-56层房屋(建筑面积20,391.83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2、原属本公司的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第53-56层房屋(建筑面积20,391.83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湖北世盈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给湖北世盈投资有限公司;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可能影响
    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第53-56层房屋(建筑面积20,391.83平方米)原值135,154,250元,截止2005年末已摊销36,491,724.98元,帐面净值98,662,525.02元,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648,000元。
    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执行费、评估费、过户契税等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债务(即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债务)。预计本次资产处置损失384万元。
    至此,本公司已经完成以武汉世界贸易大厦房产及北京方庄芳星园三区18号楼房产抵偿本公司所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部分债务,共计抵偿债务约8,9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执字259-4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
    3、有关本案的诉讼和判决的法律文件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