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简述
    2006年7月25日,媒体刊登了题为《长虹收购长虹佳华 彻底与朝华集团划清关系》的文章,文章指出:长虹已经完成了对长虹佳华的收购,长虹佳华成为长虹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其中,长虹占有90%的股权,长虹佳华总裁祝剑秋及管理层占有10%的股权。 对此,公司董事会表示关注。
    此前,本公司未收悉任何有关长虹佳华股权变更事宜的文件或通知,经询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也未收悉相关的文件或通知,现经公司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于2006年7月26日传真收悉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表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虹佳华股权已被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涉及事项的情况
    2004年4月8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在2004年4月8日至2005年4月8日止,在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内,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以保理业务向光大银行融资借款,本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本公司及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2005年4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上海朝华科技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770万元,或查封两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朝华”现更名为“长虹佳华”)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冻结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在长虹朝华公司的股权7800万股及红利部分。 (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8月5日、2006年5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6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通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经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7724万元),决定对上海朝华科技在长虹朝华公司原投资额7800万元的股权委托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拍卖。2006年6月26日,上海拍卖行对原查封的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持有的长虹朝华投资额人民币7800万元的股权进行拍卖并成交,成交价4950万元,买受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对该案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人民币7800万元的股权转归买受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内容。
    长虹朝华成立于2004年,其中,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2亿元,占51%,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出资7800万元,占39%,祝剑秋代表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2000万元,占10%。该案的终结,表明本公司不再持有长虹朝华的股权
    自2005年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目前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员工大量离职,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日前,公司已安排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留守人员联系各债权人了解各项诉讼案的进程,对于所涉及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揭露均以在上述指定报纸披露的信息为准。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