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7月22日,无锡,由全国18个省市的45家律师事务所的59名律师组建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召开成立以来首次大会。与以往编者参加的东方电子案的石家庄会议、福州会议和银广夏案的北京会议相比,此次会议人数更多、议题更广泛、影响更大。
据会议主办方统计,自证券民事赔偿开闸以来,先后有20家作假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但四年多来,这些已结和未结的案件中,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作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其中,仅有不到10%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全部或部分的赔款或股权。这样一个结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正如与会专家所指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知法违法,是阻碍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顺利进行的直接原因。有鉴于此,本文作者呼吁,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制建设,亟待在以下几方面大力推进。
宋一欣
从1996年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开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已经走过十个年头,而获得重大进展的则在2002—2003年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1.9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为全面受理和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创造了条件。据估计,截至目前,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作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其中,大约有1000名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全部或部分的赔款或股权。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资料,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被告。这中间,大概涉及10家上市公司的案件以各种方式结案,全部案件的起诉标的约在8—9亿元。其中,B股投资者曾在锦州港案中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过民事赔偿诉讼。全国从事证券民事赔偿的律师大约有120—150名,约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0.1%。另据估计,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这反过来说明,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很大。2004—2005年间,与证券市场熊市、证券市场投资行为与信心的沉寂相适应,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出现了一个沉寂期,表现为: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对共同诉讼设置种种障碍、让诉讼标的大打折扣、地方保护主义兴风作浪等等。这种局面的直接结果是:违法违规案件数量不降反升;久拖不决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大量增加;投资者的起诉率与获赔率大大减少。到2006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牛市的到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重新进入了一个活跃期,表现为: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出台并实施;科龙电器案的立案与维权团的形成;银广夏案和东方电子案的解决或接近解决;一批长期搁置的案件开始得到解决,许多新案件被立案。可以预见,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将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因此,证券市场需要牛市,但更需要证券市场法制的牛市。
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维权律师,需要实践我们应尽的历史责任,写好我们今天推进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具体包括如下:
———推动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取消前置条件限制和系统风险的提法,并使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界定更科学、更清晰。例如,规定前置条件后,同样的虚假陈述,证监会处罚的少了,责令整改的多了,公开谴责的多了。另外,只有处罚程序没有处罚细则,如何拿捏,并不透明;推动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废止2001年9月21日《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的有关条文;
———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引入“诉讼担当”制度,直接代表投资者起诉侵权行为人;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这是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受害者的赔付基金,不同于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针对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同时,该基金还可适用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破产时给予受害投资者救济的补偿基金;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将证券市场投资者重新定位并转定义为证券市场工具或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证券市场强制保险制度(包括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修订相关中介机构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等,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其中,应明确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法律责任及范围,要求其行业规范《审计准则》,必须同有关法律责任条文相衔接,而非闭门造车;
———推动修订《行政处罚法》与《刑法》,赋予行政监管机关更大的处罚力度与更多的处罚方式,并实行倍数罚、比例罚、惩罚性罚、赔偿性罚、奖励举报人罚,而非目前的定额罚、象征性罚,罚的原则除了警示作用外,应当有威慑恐惧作用,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才行。另外,还应当使《公司法》与《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赔偿优先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条款落到实处;完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证券民事赔偿能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并推动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和《侵权行为法》时,载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的条款;修订《仲裁法》,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引入仲裁制度中;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建立有别于现行共同诉讼制度的集团诉讼制度,并修改相应的司法立案、收费、审理、裁判、执行、管辖、时效、代表权确定等规定。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