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详细划分了不同类型二手房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标准,还明确了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至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新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新规定称,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资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新规定将房屋划分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五类,并具体规定每一类的税费扣除标准。同时,新规定划定了可以扣减的合理税费范围,包括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及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另外,新规定重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