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日前在《东方早报》发表了对“孟母堂”遭叫停事件的看法后,听到一些批评意见——近日读到邵建先生和秋风先生的大作,大体上包括了这些看法。对此,我不能苟同,也不敢隐瞒,写出来就教于批评者。
其实,我的观点很明确,“孟母堂”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它要办成“全日制私塾”,以此取代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而根据《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任何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内,都必须符合《教育法》的要求,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孟母堂”是像它的负责人和家长所说的“只是一批志同道合的父母参与的一种家庭学习、家庭教育形式”,那就完全可以“宽容”。
邵先生认为:“《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有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但《教育法》第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儿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是带强制性的。
邵先生又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于家长,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如果这是邵先生个人的意见,这自然是他的自由,但用于解释国家法律,却根本不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是“接受义务教育”,是指将儿童送入国家批准的学校,家长与儿童只能在这些学校(包括合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的范围内选择,不存在超出此范围的自由。
当了一辈子教师的人,我自然知道,目前没有执行《教育法》的事很多,不少家长和儿童没有承担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总不能认为,存在就合法呀!《教育法》是一个整体,不能强调某一条,无视另一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要求政府给儿童权利的同时,难道能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吗?
我完全理解邵先生、一些家长(包括“孟母堂”学生的家长)、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善意,在目睹或体验了目前一些义务制教育学校的弊病后,希望试验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而且即使学校办得再好,也不可能适应每一位学生。何况其中还有具有特殊天赋的儿童,在一般学校中的确会造成浪费,他们的天才甚至可能被扼杀。但如果容许“孟母堂”存在,就会产生另一方面更大的祸害:如果有人借口孩子不适合上学,擅自不送子女入学怎么办?对根本不符合办学条件或者完全为了敛财的“学校”怎么办?如果有人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个人信仰来办学怎么办?这些并非危言耸听,稍为了解一个中国实际的人是不难理解的。有些家长的确有自己教育子女的能力,或许比学校更高明,但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手续就可以这样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能保证吗?
邵先生等人为“孟母堂”作的呼吁用心良苦,其精神实质我并不反对。但对“孟母堂”的“宽容”应该在《教育法》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孟母堂”应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如果不符合全日制学校的条件,就应该回到课余性质。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该从实际出发,为改革和试验提供比较宽松的条件。与此同时,义务制教育学校要加大改革的力度,包括做些“颠覆性”的试验,也包括国家在条件成熟时对《教育法》再作必要的修订。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