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民间资金进入地质勘查有望“井喷”
    记者昨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政府将通过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进入矿产资源风险勘探领域,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发展。
    近年来,社会资金大量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领域,但多是投向勘查程度高、风险低的领域,真正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勘查程度低、风险大的领域,投入却远远不足。因此,政府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与社会资本共担风险,对社会资金无疑是一个鼓舞。
    根据《办法》规定,中央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中央地勘基金投资所形成的成果归国家所有,有偿出让;成果处置要充分体现地勘单位在找矿贡献上的收益。
    据了解,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中央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中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中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中央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中央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中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