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情况;
    3、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6年7月26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06年7月2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7月24日至2006年7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至2006年7月26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闽江路5号府新大厦207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即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陈青先生
    5、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08,249,882股,其中流通股股份总数224,766,569股,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19人,代表股份188,154,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880%。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38,279,008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5.363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712%。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9,875,36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22.189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169%。
    (1)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060,29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61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96%。
    (2)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281,88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905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88%。
    (3)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2,679人,代表股份42,533,17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8.9233%,占总股本的10.418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154,373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9,875,365股。表决结果如下:
-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88,154,373 176,795,326 11,228,487 130,560 93.9629
流通股股东 49,875,365 38,516,318 11,228,487 130,560 77.2251
非流通股股东 138,279,008 138,279,008 0 0 100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除已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李友荣 2,210,201 反对
2 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82,395 同意
3 桂有墚 1,689,999 同意
4 周云梅 1,180,000 同意
5 李雅非 1,088,000 同意
6 王建飞 840,050 同意
7 顾雪生 734,000 同意
8 常世芬 662,900 同意
9 徐秀凤 572,750 同意
10 张海合 550,000 同意
    六、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娴慧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