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7月28日电(记者刘文国)贵州省人大日前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全力抢救事故受伤人员,禁止任何医疗机构以生产经营单位未缴费为由拒绝对伤员进行救护。
由于事起突然等多方面原因,贵州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个别医疗机构曾因生产经营单位没及时垫付医疗费用而拒绝对伤员进行救护。
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员得不到及时救治,不仅有违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贵州新出台的条例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贵州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出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专项费用,以保证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无法及时垫付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时,政府可以直接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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