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规”下月起施行——
买卖二手房交易成本有望降低
按揭利息和装修费可在缴纳个税前扣除
本报讯(记者/张睿朱桂芳实习生/刘泉冯显宁)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8月1日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固定为20%。 由于广州从去年开始就已经严格执行“卖房征收个税”的政策,因此业内反应平静。此外,在征税操作细则中明确按揭利息和装修费可在缴纳个税前扣除,业内专家认为,对于广州市民来说,征税的负担或许会有所减轻。
业界反应较平静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在新规出台之前,已经坚持了很长一段时间“先完税后过户”原则。
据悉,根据去年4月广州市地税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从去年6月1日开始,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按收入全额征收1%的个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税。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去年12月,广州市地税局再次下发《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用据实征收的计征方法。即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由于广州在本次新规出台之前,已经严格按照“不完税不得过户”的政策执行,因此,此次新规出台只是更加明确了某些操作细则,实质上并没有太大改变,因此反应都比较平静。
较少业主选择据实征收法
从今年1月1日开始,由于规定了新的计征办法,广州市买卖个人自有住房交个税一直都按照新旧两种计征办法同时实行的“双轨制”。一种是核定征收,即按交易金额的1%计征;一种是据实征收,即各种资料齐全能够明确增值额的交易,就按照增值额的20%计征。
由于两种办法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如果提供的合理费用、购房发票等单据不齐全,可以选择核定征收办法。而如果购房单据齐全,而且能确认卖房没有盈利的,可以提交所有资料申请采取据实征收的办法。因此,市民就往往会算一笔账,看哪种方式计征税更省钱,从而减少成本。
记者从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按揭公司了解到,从今年1月开始到现在,选择据实征收办法的市民还是属于少数。因为申请据实征收要提交的资料非常多,不少购房者都难以找齐资料;而且目前广州一二手楼价都在上升,近期卖房的业主一般都有盈利,据实征收也很难实现免税或者少缴税,所以大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住宅按照卖房价的1%征收。
装修费免个税是利好
中原项目部拓展总监黄韬表示,新规对各项要求都更加明细化了,有利于细则的顺利执行,表明国家对房地产二手市场监管的加强。
据业内人士介绍,广州之前规定住房按揭利息属于融资费用,不能在房屋转让所得计税前扣除;而装修费用的扣除之前还要分为开发商统一装修和业主自行装修两种情况,前者列入房产原值,后者不计入房产原值,不能在计税前抵扣。
而此次新规,明确规定,二手房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金”以及“相关合理费用”。而“合理”费用中就包括了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正费等,这是一个利好消息。
个别情况可实行税收减免优惠
据了解,新规定在严格个人所得税征缴的同时,对部分二手房转让行为也实行了税收优惠。
按照新规定,凡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具体关系,可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另一方面,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依据新政策的详细规定,广州居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相关的“个税”负担将有所减轻。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