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解决我国业已严重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是,在坚持党的现阶段分配制度的前提下,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入手逐步缩小分配差距的思路,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在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上的共识。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数据,目前,我国共有职工2.17亿,其中在企业就业的职工有1.79亿。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统计,户主为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城市贫困户占整个城市贫困户的86.9%,是城市贫困户的主体。因此,认真研究企业职工工资分配上存在的问题,推动政府加大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调控的力度,对于逐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一、我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过低的状况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职工整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年平均工资从1978年的615元上升到2005年的18405元,增长近30倍。但是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横比工资水平过低的状况是客观存在的。从宏观上看,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过低。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6)》有关数据测算,2005年,我国GDP实现18万亿元,全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8万亿元,但职工工资总额只有1.9万亿元,只占GDP的11%,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另有2.9万亿元(约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通过非工资渠道分掉了。另外,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11%(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职工数指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约1.1亿,尚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等)。
从微观上分析,问题更为严重。一是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几年没有增长。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个省份中的20个市(区)1000个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1万名职工的问卷调查,2002年至2004年三年中,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比上一个三年(1998年-2001年)增加了28个百分点;只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比上一个三年(1998年-2001年)增加了14.6个百分点。更有甚者,还有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查还发现,2002年-2004年三年中,港澳台企业年均效益增长33%,而职工工资增长为零,企业巨大的经济效益,在职工收入上没有一点体现。而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天津等5个城市的纺织企业调查,90%的企业职工工资三年分文未涨。二是企业普通职工与经营者工资收入相差悬殊。国务院国资委的调查显示,中央企业2002年二者的差距为12倍,2003年就扩大到13.6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4年对1883家各类企业调查,企业总经理与普通职工年平均收入相差3-15倍的占61.2%,相差15-25倍的占14%,相差25-50倍的占7.4%,相差50倍以上的占6.4%。三是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混乱。比如,劳动定额畸高,职工必须加班才能得到基本工资;压低计件工资单价,职工尽管加班加点,但工资仍然低微;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着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扣减职工(主要是农民工)收入的现象等等。据中国国防邮电工会调查,电信行业的劳务派遣工收入只有同岗正式工的1/3。另外,拖欠职工工资和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虽然企业职工近些年收入有些增加,但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职工仍是收入最低的群体之一。
企业职工收入过低状况的长期存在,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一是职工心态严重失衡。一些职工认为,改革成本过多地由企业职工承担,显现社会不公平。理论上,职工是国家的主人,实际上,我们的生产生活都很艰难,连仆人都不如。不少企业职工反映,面对劳动就业、家庭生活、看病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压力,职工普遍存在忧虑、烦躁和恐惧心理。全国总工会对万名职工问卷调查表明,有64.9%的职工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因而不少职工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在蔓延,对改革的认同程度在下降。二是影响了职工队伍内部的团结。许多职工在座谈会中表现出对企业内部分配不公的严重不满。他们认为企业管理者的收入几倍、几十倍地增加,一线职工工资却没增加或增加很少,为什么我们不能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31万件,其中劳动报酬争议案件10.3万件,占立案总数的33%,是各类案件中比例最高的。四是因分配不公心理失衡而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因工资低和企业改制利益受损等原因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占当年全国整个群体性事件总数的20.92%。即使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常因工资收入分配和改制等问题没有处理好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产生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过低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理论问题,也有实践问题;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工作问题。从直观层面上看,主要有:有关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缺乏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企业工资指导制度刚刚建立尚未有效发挥作用;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部分工资额不能进入成本;劳动监察力量弱且监督不力;劳动定额管理因无政府部门负责而处于失控状态;企业工资收入平等协商决定的机制尚未形成等等。但是,其内在原因是少数党政干部对调控企业工资分配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调控力度不够。只要政府认识到位,高度重视,加大调控力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过低问题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
当前,少数党政干部在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上存在种种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例如:认为调高企业职工工资会影响对外招商引资环境;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属初次分配,应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不宜也不便干预等等。其实质,是认为政府没有必要调控企业收入分配。这显然是不对的。
第一,加大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的力度,是贯彻党的执政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切实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政府通过调控,规范企业分配秩序,逐步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过低的问题,让普通职工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不仅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企业职工队伍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如果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过低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感到被社会冷落、排斥和抛弃,就会因心理失衡而产生消极逆反情绪,这将引发社会动荡,严重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也就难以实现。
第二,加大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力度,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观要求经济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包括企业职工在内的低收入群体数量庞大,人们对养老、医疗和再就业的不安全感增强,恶化了对未来支出的预期,职工的即期消费十分谨慎,造成消费严重不足,只得靠对外出口支撑经济发展速度。从初次分配的情况分析,我国投资率和平均消费率严重失衡。以2000年为例,世界平均投资率和平均消费率分别为22.9%和75.3%,我国同期分别为36.8%和61%。近年来,我国投资率不断趋高,消费率不断趋低。至2004年,投资率高达44.16%,消费率降至52%。由于投资率过高,引发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0余个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导致煤、电、油、运全面紧张,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政府通过调控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三,加大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政府结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监管,以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人民的基本福利。事实上,在过去近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美国还是英国,也无论技术发生了多大进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所得始终占大头。据美国官方公布的数字,1970年雇员报酬占国民收入的3/4,资本所得只占1/4,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实行了必要的调控。而据美联储2005年第三季度资金流动报告公布,2005年第三季度,尽管遭受风灾重创,美国雇员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率仍从4年前的64.9%升至66.4%。当然,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在要素分配中所占比重不能过大,但目前这种过低的状况确实需要改变。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和谐,经济才能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有人认为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会影响招商引资环境。直言不讳地说,这不过是少数领导干部片面政绩观的说辞。如果以牺牲职工合法权益来换取所谓“投资环境”,显然是错误的。而且,如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劳动关系不和谐,从本质上说,就不是好的投资环境。至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属初次分配,政府不宜也不便干预”的认识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政府通过监督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行业工种劳动定额,发布劳动力成本价格指导线等措施和其他政策工具,进行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将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到既能形成自主激励机制,又能保证相对公正的范围,不是对企业自主分配的干预,而是履行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应尽职责。这种监管职责,不仅应在二次分配中履行,也要在初次分配中履行。因为初次分配是基础性分配,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二次分配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宏观性调节,解决的是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把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问题都推到二次分配去解决,指望用财政、税收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初次分配中分配秩序混乱、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三、政府在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方面当前应抓好的重点工作
在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例如:尽快制定完善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并明确我国现行分配制度下应坚持的重大原则;加大对有关工资分配的劳动监察力度;继续治理工资拖欠;确定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并科学合理地核定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劳动定额;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并按职业分类标准扩展劳动力指导价位数量;建立企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规范工资形式和结构等等,无疑都是政府要做好的工作。其中,那些应该做而又能做,覆盖面广,对增加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有显著效果的工作无疑是政府首先要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调高和规范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措施。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及时地、合理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改善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状况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我国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强化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更有重要意义。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自1993年实行以来,对保障职工劳动工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从制定的环节上看,一是在制定的指导思想上,未能依据马克思早就揭示过的,将劳动力生产再生产所必需的个人生活费用、赡养人口系数、素质提升费用和精神文化需求等必要支出成本纳入工资分配的基本考量结构中,未能充分考虑我们国家的基本性质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二是在制定的方法上,各地普遍采用的“恩格尔系数法”,主要考虑食品支出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例,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职工家庭支出的实际状况,也没有体现出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应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客观要求,因而不能说是很科学的。三是标准太低。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2005年以前31个省市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一个达到国际通行、国家认可的占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北京只达到24%,深圳只有18%。即使是已经相当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各地执行的实际情况看,在许多企业中也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据河北省总工会2005年对1021家各类企业的实地调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只有58%,达到最低工资水平的职工只有59%。许多企业干脆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最高标准。还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企业,利用超时加班不付加班费,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将社保个人费用、津贴、补贴等计算在工资之内等手段,使最低工资标准严重“缩水”。因此,把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当时当地劳动力能够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水平,并强化监管力度,是当前政府一项重要工作,应该抓紧抓好。
(二)大力推行企业收入分配劳资共决机制。面对当前“资本”强势的现实情况,要想解决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仅靠政府的调控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企业工资由企业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的机制。参考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而建立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制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全国有39万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制度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框架下进行,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导,工会和企业雇主组织(企业联合会)参加,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就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后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行这一制度数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克服了企业工资分配由企业经营者单方说了算的弊端,实现了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稳定增长,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劳动分配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载体,企业劳动者和经营者增进了相互理解,共担企业经营风险,共谋企业发展进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劳动关系必然和谐。目前这一制度还处于完善之中,推行的力度还不够大,范围还不够广,需要各级政府更好地支持和推动。
(三)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对低收入群体来说至关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竞争代表“效率”,社会保障代表“公平”。由于解决分配不公难度很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当前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覆盖面小。到2005年9月底,我国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只有1.74亿、1.38亿、1.06亿、8478万和5408万,占城镇人口比例很小,大量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保障制度不统一,各地对各类保险的覆盖范围的规定五花八门;三是统筹层次低,当前不少地方连全省统筹都做不到,更谈不上全国统筹,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因保险关系不能异地转移等原因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由于不少中小企业经营者为减少支出千方百计逃避给职工缴纳保险费用,许多困难企业和困难群体个人无钱缴纳保险,致使大批特别需要保障的职工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政府应下气力抓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比如,强化企业参保义务,着力解决中小型非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参保率低的问题,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力度,打击欠缴和不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提高统筹层次,逐步解决异地转移问题;研究制度创新,用特殊政策解决困难企业、困难群体无力参保的问题;加大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十一五”期间财政转移支付有大的增长。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体系在国家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稳定器”、“安全网”作用,也才能使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调控作用。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