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单位。 这对于本公司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向创新型企业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公司将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的编制和报送工作,保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