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污染下游谁赔偿有了明确说法
本报讯(记者 黄勇 实习生 张 雯)江苏将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明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正式颁发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获悉,江苏力推一系列环保“硬杠杠”措施,确保“环保优先”落实在经济社会发展中。 “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每年3000万元增加到3亿元。
根据这一政策措施,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从明年起,江苏将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40元/吨。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
合理制定“绿色电力”价格。为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1元,专项用于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上游污染,下游遭殃”——松花江污染事件让下游诸多城市吃尽了“苦头”。《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今后,江苏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双方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滴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江苏还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