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7月28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审结原汉源金属总厂厂长彭遐谋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维持了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的一审判决。
1998年中秋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彭遐谋为帮助企业逃避审计处罚、偷逃税款和违规减免电费,先后以“过节费”、“乔迁费”、“资助费”等名义分别送给时任四川汉源县委书记汤福锦、县长谭正宇、副书记白然高三人128万、11.5万和7万元。
1996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为筹集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在被告人彭遐谋的授意下,汉源金属总厂、汉源再兴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法向社会公众吸收集资款共计1.04亿元,支付集资款利息492万。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彭遐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汉源金属总厂和再兴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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